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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时间:2022-09-08 16: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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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7日,市府办公室修订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7日实施,有效期3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我市融资专项资金业务的延续性,同时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此《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原《管理办法》第二条中的“由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资金设立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修订为“由市财政分批安排总计3000万元资金(首期到位2000万元)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笔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修订理由:结合我市财政实际,缩减资金规模;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融资专项资金的作用,帮助企业顺利获得银行续贷,将申请融资专项资金单笔最高限额1000万元提高为1500万元。

  (二)对原《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市金融工作局职责增加“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服务平台(设在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服务平台’),由市融资服务平台负责专项资金具体运作”。修订理由:根据原管理办法第五条,市融资服务平台设在市其中一家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由于融资专项资金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为市金融工作局下属事业单位河源市金融服务中心,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市融资服务平台设在该中心,将进一步简化业务审批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业务运作效率。

  (三)将原《管理办法》第五条合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职责内容修订为市融资服务平台的职责内容。

  (四)对原《管理办法》第六条“业务合作银行职责”进一步细化,加强《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

  (五)原《管理办法》第九条中的“同一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次数原则上每年申请不超过2次(含2次),如遇特殊情况,同一企业每年申请次数超过2次的,需经报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修订为“同一企业或企业主在同一年度内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超过3次、累计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修订理由:结合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办理过程中企业的实际需求,为提高资金运转频率,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将同一年度企业申请融资专项资金次数不超过2次修改为不超过3次,累计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六)增加第十条内容“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由融资服务平台按照首次申请优先、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决定扶持对象。”

  (七)为统一使用费收取标准,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将原《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融资专项资金前5个工作日的使用费按放贷银行的同期利率计收,第6个工作日起按放贷银行的同期利率上浮20%计收。”修订为第十一条“专项资金5天(自然日,含5天)内的使用费按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计算),第6个自然日起按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300个基点计算(计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计算)。”

  (八)由于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在操作上无法实现跨行办理,因此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内容。

  (九)为确保融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删除了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在融资专项资金收益中列支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修订为“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缴入融资专项资金账户,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融资专项资金可能出现的损失。”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ztzl/wgkzl/jcgk/content/post_516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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