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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时间:2022-09-08 16: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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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FG-2022-009

  河府办〔202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贯彻落实《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河源市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封闭运作、有偿使用、严控风险”原则,由市财政分批安排总计3000万元资金(首期到位2000万元)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融资专项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单笔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贷款转贷服务,主要用于协助我市辖内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法人企业或企业主按时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协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金融局局长为召集人,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融资专项资金工作规划、制度等;组织落实融资专项资金来源和组成;对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议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贷办”,设在市金融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局(市转贷办)牵头拟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负责设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接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融资专项资金,本办法实施期满后将结余融资专项资金划还市财政;负责与辖内有关银行业机构签订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设立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融资服务平台”,设在市金融服务中心),由市融资服务平台负责融资专项资金具体运作;负责审批企业的融资专项资金申请。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融资专项资金,加强对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要与市法院及业务合作银行建立紧密联系机制,提供绿色通道,并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价值不足、闲置、纠纷等问题以及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争取1天内办结融资专项资金项目的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实现解押、续押无缝对接。

  (四)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河源银保监分局负责对业务合作银行的融资专项资金转贷业务进行监督,协调解决融资专项资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市融资服务平台职责如下:

  (一)在市转贷办领导下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具体运作。

  (二)审核业务合作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与业务合作银行、企业签订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协议,按本办法规定为企业提供融资专项资金服务。

  (四)建立融资专项资金业务台账。

  第六条  业务合作银行职责如下:

  (一)业务合作银行是指办理转贷业务的银行。

  (二)与市金融局签订《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四)对转贷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将资料提交市融资服务平台。

  (五)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

  (六)持续跟踪融资专项资金走向,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发放时全封闭运行,续贷贷款发放后即时将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转入融资专项资金账户内。

  (七)不将扶持对象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不改变扶持对象贷款风险分类。

  第七条  融资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或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企业主(实际控制人)。

  (二)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或企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

  第八条  企业或企业主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转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注册地在我市辖内的法人银行机构和注册地在市外的法人银行机构在我市辖内所设分支机构发放的贷款即将到期(或需提前还款)。

  (二)必须用于偿还、续贷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类贷款。

  (三)参与融资专项资金运作的银行机构须与市金融局签订《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合作协议》。

  第九条  企业或企业主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业务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且单笔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融资专项资金仅用于申请企业或企业主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同一企业或企业主在同一年度内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不超过3次、累计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第十条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由融资服务平台按照首次申请优先、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决定扶持对象。

  第十一条  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或企业主应支付使用费。融资专项资金5天(自然日,含5天)内的使用费按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计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计算),第6个自然日起按最近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300个基点计算(计算至天,一年按365天计算)。如融资专项资金使用超过15天的,即时终止该笔业务办理,业务合作银行与企业或企业主应连带支付该融资专项资金以及该融资专项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企业续贷或转贷产生的问题和责任由企业和业务合作银行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融资专项资金收益缴入融资专项资金账户,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融资专项资金可能出现的损失。

  第十三条  融资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融资专项资金。企业或企业主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业务合作银行在代为清偿后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企业或企业主有上述相关不良记录的,纳入市有关信用档案,且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融资专项资金(包括其同一控制人名下关联企业),并取消其享受我市各项政府补贴补偿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业务合作银行因过失和违约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期收回的,业务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取消该银行机构当年参加我市各项先进荣誉评比和申请各级财政支持政策及资金奖励的资格,并作为其日后参与地方项目业务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5月18日印发的《河源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府办〔2019〕18号)按期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启动修订程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yhdz.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516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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