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规定,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2月25日—2020年3月7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商务小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邮编:517000
2.传真:0762—3238878 电子邮箱:hymzjjzjj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附件:《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5日
关于提高我市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
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为772元/人.月、低保补差为609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32元/人.月、低保补差为276元/人.月。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35元/人.月,其中源城区和江东新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行城乡一体化,执行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51元/人.月。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救助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
为了做好河源市2020年政府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使地方政府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意、汇集民智、服务民生,现根据《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河源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我市2020年度政府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均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符合设区市的地方立法权限,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提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重关注民生保障与改善、营商环境改革、社会和谐稳定、机构改革后职责调整等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项,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为抢抓“双区驱动效应”重大机遇、全力推进“示范区”“排头兵”和“两个河源”建设加快提效破局提供法律保障。
三、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包含: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依据、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范的主要内容以及建议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截止日期:2020年1月3日。
五、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寄送。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邮政编码:517000),并在信封上注明“立法项目建议”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lfk3319037@163.com。传真及电话:0762-3820375。
立法建议项目征集完毕后,由市司法局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筛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形成河源市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后向社会公布。
河源市司法局
2019年12月3日
本征集意见结果反馈:http://www.hyhdz.gov.cn/hdjl/wjdc/content/post_350392.html
征集时间:2019-12-03 15:16:00 - 2020-01-03 15:14:00
特别声明:
●根据中国《电信条例》、《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使用计算机网络上传信息及其后果由上传者本人负责,违犯《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严重行为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发帖内容系发帖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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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禁止张贴广告和广告签名;
●请勿一帖多发;
●严禁侮辱和诽谤,严禁散布谣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9年11月10日未收到公众书面意见反馈。
特此告示
河源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5日
本次征集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hdjl/yjzj/content/post_279249.html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和办事程序,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最大限度地汇集民智、反映民意,现向社会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通过电子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时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
联系人:覃小红
联系电话:0762-3820373
传真:0762-3820375
电子邮件:lfk3319037@163.com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5号市司法局立法科
邮编:517000
《河源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河源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0日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hdjl/yjzj/content/post_279248.html

本征集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hdjl/yjzj/content/post_1357.html
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2019-2021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粤金监〔2018〕23号)精神,我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2019-2021年河源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29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河源市沿江中路19号市府大院9号楼金融科 邮政编码:517000
2.传真:0762-3300043 电子邮箱:jrk3300078@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3.在征集时间有效期内,点击本文下方(我要提意见)按钮可自行在线提交意见。
附件-政策性农房保险方案-社会公众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本次征集意见结果反馈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hdjl/yjzj/content/post_279175.html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要求,我局草拟了《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有关县区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第二稿)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19年5月18日前反馈我局价格管理科(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53号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607房;联系电话及传真3889923;电子邮箱:hywjjgk@163.com)。
附件: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
方案(征求意见第二稿)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30日
河源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doc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和《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规定,《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在河源日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没有群众来信来邮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建议。2019年3月14日在源城区源南镇风光村委会召开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听证会,充分听取并回应风光、白田和榄坝等村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作了充分的说明解释。从征求意见情况看来,充分说明被征收人对《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表示接受和认可,为此,对该方案无修改意见。
河源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日
原征求意见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hdjl/yjzj/content/post_289916.html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16〕16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河源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河知〔2018〕16号)要求,经专家评审,现将2018年度河源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认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5日,共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反映,书面材料应当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等。
联系电话:0762-3279903
通讯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永和东路商务小区河源市市场监管局大楼606
邮政编码:517000
附件: 2018年度河源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认定名单
河源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8日
附件: 2018年度河源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拟认定名单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我市行政管理领域中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3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53号市发展改革局307室,邮编:517000;
2.传真:0762-3186192,电子邮箱:hyfgc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特此公告。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22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在
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我市行政管理领域中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修订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河府办〔2017〕7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使用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本意见所指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上述部门(单位)应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二)本意见所指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三)信用报告由取得省(市)信用办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一般使用最新出具的信息或数据,带有评估、评级性质的信用报告必须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违纪,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明确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原则,主动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建立政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审阅和审核制度。同时查询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坚持边建设、边公布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行信用记录查询。
2.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运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并查询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3.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企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和申请书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二)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1.建设工程招投标。按照标准统一、联合监管、第三方制作的原则,在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信用报告制度,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
2.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与扶持;信用报告中有失信记录的企业,视其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在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处于1至3年内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
4.在药品安全监管中应用信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应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6.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信用报告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报告发生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8.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等内容的等级评定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9.对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10.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在研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配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之一。
11.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12.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相关人员资质核定。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国企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相关管理工作中,依法推广使用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和相关信用信息报告,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考察的参考依据之一。
13.鼓励和支持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商贸流通、劳动保障、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合同履约、商业贿赂治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的重点领域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4.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在受理失信主体申请退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时,应将其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1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扩大非行政事项应用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积极参考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中的应用,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参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防范信用风险。
四、发挥信用服务市场在促进信用报告应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加大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快发展和培育本地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河源落户,凡在河源市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或常设分支机构,可享受市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及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行政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指定主体信用记录采集工作,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信用记录格式和数据标准。拓展信息采集内容和范围,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采集重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全面规范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三)加强信用信息共建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以签署共享协议等合作方式,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
(四)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分类监管,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基本行为准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出具的信用报告应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所提供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强化信用记录资源要素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编办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步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市信用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应用的联动机制,对守信者,应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联合惩戒制度。
(三)注重秘密和隐私保护。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无关的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加大考核力度。将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政府对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各部门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市信用办。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河府办〔2017〕7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编办负责解释。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 日
为确保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依法实施,维护广大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2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提出。电子邮件可发送至市房屋征收办(hyscqb@163.com);来函请寄市房屋征收办(源城区凯丰路6号,邮编517000)。
河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需征用源南镇风光、白田、榄坝等三个自然村部分地块房屋,项目实施红线涵盖了河源市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河源市滨江南片区1491.56亩土地整治开发项目及城南客运站用地等项目实施红线,市政府决定将上述项目整合成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予以推进。为确保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河国土资发〔2014〕34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项目位于源城区源南镇风光、白田、榄坝村辖区,四至范围:东环路南段以北、河源大道以东、迎客大道以南、东江以西(具体以业主单位出具的项目实施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河源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广东致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河源市汇通土地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3.紫金县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4.河源市恒立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河源市大川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7.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河源市鑫安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9.河源市勤信土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0.深圳世鹏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11. 广东天宇公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12.深圳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六)评估时点及办法: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分户评估。
(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
(八)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初步测算,项目涉及被征收人约830户,人数约4150人。需征收房屋约1300栋,建筑面积约270000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工作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源城区政府共同负责。
3.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按有关规定及方案给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等按市场评估价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等的补偿按照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
①征收单家独院房屋(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设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
②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建筑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增减10厘米补偿标准也随之增减1%。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③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20%。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④安置房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选择最底层住宅楼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安置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⑤安置房分户原则:根据户口薄登记内容,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子、女满法定结婚年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
⑥安置房办证工作及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房产登记手续。
(2)安置房源
①安置房设在风光安置小区(一)、风光安置小区(二)、白田榄坝安置小区3个安置小区,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②安置房户型分详见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图。
(三)停产停业损失、期限及条件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1)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按照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偿。
2. 停产停业期限及条件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②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政府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费(按户口薄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安置房为期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如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增加50%。
6. 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
7.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评估补偿。
8.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10.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1. 无合法产权证明且经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认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国土资源、住建等职能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2.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3.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14.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批准期限比例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限期进行拆除清理,恢复土地原貌,不予补偿。
(五)补助和奖励
1.选择安置房顶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选择安置房住宅最底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在房屋丈量登记数据公示期满后3个月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10000元(附属设施除外);
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
4.在房屋丈量登记数据公示期满后3个月内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以上2、3项奖励及补助。
三、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5.安置房规划建筑设计图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评估业务咨询方式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并算清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差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交付,补偿工作结束。
(十)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五、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位于源城区源南镇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项目指挥部。
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精神,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11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商务小区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邮编:517000
2.传真:0762—3238878 电子邮箱:hymzjjzjjk@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河源市民政局
2018年8月30日
为加大人才安居工作力度,着力解决人才住房困难,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促进我市人才发展,结合工作实际,草拟了《河源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18年8月29日至9月11日(10个工作日)期间向我办书面反馈。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河源市长安街金安小区1号楼
邮政编码:517000
联系电话(传真):0762-3885223。
特此公告
河源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0180827).doc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深化改革,完善我市防灾救灾体制机制建设,根据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计划安排,贯彻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我局草拟了《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7月25日前反馈到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联系人:骆春烂,邓俊辉,电话:3238883 传真:3238878)
河源市民政局
2018年6月20日
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初稿)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防灾减灾救灾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推进我市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落实责任、完善体系、健全机制、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高度重视减轻灾害风险,坚持防灾抗灾救灾过程有机统一,采取综合防范措施,将常态减灾作为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增强全社会抵御和应对灾害能力。
坚持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根据我市自然灾害的类型和特征,研究各类灾害的孕灾环境、时空分布、形成规律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综合运用各类资源和多种手段,强化统筹协调,科学应对各种自然灾害。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根据各类自然灾害发展动态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防灾救灾应急响应,各级党委、政府分级负责,市发挥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县级就近指挥、强化协调并在防灾救灾中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坚持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统筹协调体制
3.统筹灾害管理。完善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自然灾害管理体制,统筹谋划城市和农村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灾害管理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强化部门资源统筹和工作协同。市减灾委员会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和综合协调,强化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在灾情信息管理、综合风险防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物资储备、科普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职能和能力建设。建立各级减灾委员会与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火指挥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等机构之间,以及与军队、武警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健全工作规程。市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河源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测预警、工程防御、能力建设、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医疗防疫、恢复重建、社会动员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4.统筹综合减灾。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理念,转变重救灾轻减灾思想,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防灾减灾骨干工程建设,对病险水库(闸)、江河堤围、行洪河道、易涝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尾矿库、削坡建房等灾害隐患进行综合治理。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内学校、医院、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及危化企业和临建设施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推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和自然灾害隐患点治理与居民搬迁避让工程,推广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确保住房建设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危险地带。加强部门协调,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福利设施、人防工程、绿道等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推进各类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为受灾群众提供就近避险和临时安置服务。加强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及农村承洪区治涝能力建设,补齐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的短板,增强城市防涝能力。做好江河、水库警戒水位核定。加强农田水利、农业气象观测系统等农业、渔业、林业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渔业、林业抗灾能力。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计划,搭建防灾减灾宣传网络平台,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实施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提升工程。强化防灾救灾演练,在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广泛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逃生避险演练,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提升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技能。加强社区层面减灾资源和力量统筹,深入创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探索建设社区防灾减灾科普体验场馆,引入社区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制定社区减灾工作指引,提高基层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5.统筹区域合作。探索建立在灾情信息、救灾物资、救援力量等方面的区域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区域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开展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风险调查评估、应急救援、应急救助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协作,加强区域风险隐患、应急队伍、物资、避难场所和专家等数据信息的共享,提高跨地区的灾害联防联控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健全属地管理体制
6.强化地方应急防灾救灾主体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的事权划分。在自然灾害发生过程中,受灾县(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统筹协调有关组织指挥机构和部门开展应急救灾各项工作,县(区)、镇(街道)党委(工)和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发挥救灾应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根据本地区专项防灾应急预案,组织落实监测预报、会商分析、隐患排查整治、工程巡查、风险防控、抢险力量预置、公众预警宣传等防御措施,统一指挥人员搜救、因灾伤病员救治等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房屋安全应急评估、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在临灾前应当规范灾害现场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领导指挥体系,受灾县(区)要强化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发挥公安消防以及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抢险救援中的骨干作用,统一做好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乡镇(街道)落实辖区内灾害易发高发区、隐患点等重点区域的人员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群测群防、应急演练、知识宣传、抢险救灾、受灾群众救助安置等工作。村(居)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应急转移预案制定、预警信息传递、日常隐患巡查、信息上报、群众避险转移等责任。
7.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制度。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坚持中央、省统筹指导,市、县党委和政府具体负责,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机制,协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重特大自然灾害,市有关部门在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会同受灾县(区)按照工作流程共同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及危险性评估、住房及建筑物受损鉴定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中央、省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监督受灾地区落实救灾政策措施。受灾县(区)政府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加强对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规划体系、政策体系、实施体系和监管体系。乡镇(街道)、村(居)要配合做好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积极性,自己动手重建家园。支持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一般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由受灾县(区)、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8.完善军地协调联动制度。建立各级党委政府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军地情况通报、联席会议、需求对接、信息共享、研判预警等制度,强化军地间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动态、救灾需求、救援进展等信息交流共享。加强救灾应急专业力量建设,将武警部队有关抢险救援应急力量纳入驻在地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完善军地联合保障机制,组织军地联合演练,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等作战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
四、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机制
9.健全社会力量参与防灾救灾机制。坚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原则,研究制定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行业标准、行为准则,搭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协调服务平台和信息导向平台。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医疗救助、装备提供、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救灾行动评估和监管体系,完善救灾捐赠组织协调、信息公开和需求导向等工作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提升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引导公众在灾害发生时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格局。
10.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将保险工作纳入救灾工作体系,强化保险等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完善应对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全面实施巨灾指数保险,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推行农业保险和农村住房保险等惠民保险政策,根据地方实际增加保费补贴品种,健全各级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运作机制,提高灾害救助保障水平。
五、全面提升综合减灾能力
11.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各级减灾委员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各级减灾委员会主任由本级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政府领导同志。发挥减灾委员会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制定防灾减灾救灾指导意见,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整合各涉灾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和社会力量等方面资源,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救灾演练活动,加强防灾减灾基础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针对重大自然灾害开展灾情会商评估,落实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加强市县镇专项防灾减灾救灾指挥机构应急管理能力和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综合保障水平。
12.强化灾害风险防范。加快各种灾害监测站网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健全完善防汛备汛联合督察机制,加强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开展以县为单位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发挥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林业与渔业等防灾减灾部门作用,提升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发展气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技术。建立健全与灾害特征相适应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明确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建设市县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各部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出口。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将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加强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3.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涉灾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建设全市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和决策指挥系统,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林业、渔业、地震、气象等涉灾部门、中央和省驻河源有关单位实现灾害风险、监测预警、灾情以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互联互通,初步建立全市自然灾害大数据库。推进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一岗多能”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灾害信息员在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灾情统计上报、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方面作用。落实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完善灾情会商机制,统一灾情报送口径,规范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标准,建立完善灾害损失评估的联动和共享机制。健全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机制,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知情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发布灾情,重大灾情由各级减灾委按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规范灾害现场应急处置、新闻发布、网络及社会舆情应对等工作流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领导干部和新闻发言人自然灾害事件信息发布能力培训,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舆情引导能力。
14.提升救灾物资和装备统筹保障能力。健全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多灾易灾和偏远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完善储备类型,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推动救灾物资储备下移到基层,提高物资调配效率和资源统筹利用水平。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建立涉灾部门、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铁路、公路、水运应急运力储备与调运机制。推进应急物资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协同保障能力,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通行保障,确保救灾应急通道畅通。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各防灾减灾救灾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队伍配备应急通信终端,提高基层减灾和应急救灾的装备保障水平。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的征用和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重大救灾装备租赁保障机制。
15.提高科技支撑水平。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科技资源和力量,明确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科技支撑工作模式,建立科技支撑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市减灾委员会组建专家委员会,发挥参谋咨询作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的科学决策水平。依靠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地理信息、移动通信等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建立我市集数据汇总、信息收集传递、灾害趋势分析预测、灾害风险与损失评估、应急指挥等功能于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平台,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依靠省科研成果的集成转化、示范、推广应用和灾减灾救灾新材料新产品研发,加快推进我市防灾减灾救灾产业发展。
六、强化保障措施
16.强化法治保障。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应急准备、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医疗卫生救援、恢复重建等领域法规规章与政策体系建设,及时修订各类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和工作规程,确保应对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开展。明确责任,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方的责任。
17.完善防灾减灾救灾投入机制。完善防灾减灾救灾资金多元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科普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措施,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灾补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调整挂钩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开展灾害风险防范、风险调查与评估、基层减灾能力建设、科普宣传教育等防灾减灾工作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基层防灾减灾救灾人员和技术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和家庭、个人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投入,提高社区和家庭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8.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区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要加强协调,统筹推进,对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研究处理、妥善解决。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开展试点,破解难题,积累经验,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逐步有序深入。
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企业办事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提升河源市高新区的营商环境,我局起草了《河源市高新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内容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3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gsjgxqfj@163.com 。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3月9日
附件1:河源市高新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窗口的服务效率,让办事群众、企业少跑路、快办事,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容缺受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内容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3月2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gsjgxqfj@163.com 。
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18年3月9日
附件1: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容缺受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
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及<河源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河源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河源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河环〔2016〕190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我局拟草了《关于加强河源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于2017年9月1日至9月14日(10个工作日)期间向我局书面反馈。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匿名信函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河源市红星路118号环保大楼609室,邮政编码:517000,联系电话:0762-3882810。
附件:关于加强河源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源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日
主办: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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