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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高新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时间:2026-08-06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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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区各用人单位:

  当前已进入夏季高温酷暑季节,为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压紧压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防暑降温工作第一责任人,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高温中暑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齐藿香正气水、十滴水、清凉油等急救药品,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坚决杜绝侥幸麻痹思想。

  二、完善作业场所防暑降温设施

  各用人单位要对车间、工地、宿舍、作业场所全面排查降温条件,配齐空调、风扇、遮阳棚、喷淋降温等设施。制造、仓储等厂房要全力将车间温度降至33℃以下,高温岗位设置通风良好的专用休息区;建筑、市政、环卫等户外岗位要搭建遮阳棚,设置饮水休息点,推行“错峰施工、避午作业”。所有高温岗位须免费供应足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用水、凉茶等防暑饮品。

  三、严格规范高温时段作业时间安排

  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要求,科学安排作业时间:(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时,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时,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加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落实特殊群体高温作业禁限管理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抢险救灾除外)。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不适应高温作业的职工,及时合理调岗,严禁疲劳作业、带病作业。职工出现头晕、恶心等中暑前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转移阴凉区域处置;重度中暑须第一时间送医,严防发展为热射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依法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按天数折算为每人每天13.8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10月,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质,不得以实物、饮料、药品、福利物资等替代,不得因高温停工、调班克扣工资,做到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压实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整治高温作业安全隐患,切实守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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