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区投资开发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河源市高新区投资开发服务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创业服务中心大楼四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源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安置相关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办项目用地红线、用地面积的核查。
(三)负责组织实施与高新区管委会下属企业对接融资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按规定开展组织活动;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加强党组织建设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中心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心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各项工作开展;
(二)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三)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
(四)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督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开展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根据举办单位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班子成员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为:(一)中心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主任确定;(二)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由主任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三)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在编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四)会议研究和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参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产生方式: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免或聘任。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有获取、监督、评价公益服务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二)了解本单位业务和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三)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本单位所提供的公益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本单位服务对象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积极配合本单位征收工作,向本单位提供征收工作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做好审核过程中的核实和取证工作,及时提供中心要 求补充的所需资料;
(四)自觉遵守和维护相关政策法规,不干扰本单位实施征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由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筹领导,并按照其工作指示执行落实,按照管委会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执行好政策落实情况,依法依规履行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推进职责,负责协助了解项目需求,反馈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根据市高新区管委会工作要求,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并收集意见,草拟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业务目标。年初明确业务目标和指标,并结合市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任务调整,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完善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根据内容管理制度的要求,高效完成日常各项资金审批发放工作;
(四)根据工作特点,分组室开展各项具体工作,有综合管理组、土地征收组、房屋征收组、迁坟组、土地监管组,定期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汇报工作;
(五)不断加强学习征地相关政策和规定,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河源市高新区管委会、河源市高新区财政局等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主管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审批管理制;编报本单位预算,实施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接受捐赠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三)接受捐赠及使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16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源市高新区投资开发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7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