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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时间:2023-09-21 1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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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推进河源市城区202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我市拟定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

  河源市城区2023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源城区埔前镇罗塘村、泥金村、杨子坑村地段范围内。权属人为埔前镇罗塘村围园、老屋、石厂、罗塘经济合作社,泥金村天湖、茶湖经济合作社,杨子坑村杨子坑队、竹墩队、深潭队经济合作社,拟征收面积3.5542公顷,其中农用地3.5542公顷(耕地0.3801公顷、园地2.5321公顷、林地0.0339公顷、草地0.0501公顷、其他农用地0.5580公顷)。

  按权属地类分:埔前镇罗塘村围园、老屋、石厂、罗塘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有1.9955公顷(其中:耕地0.2616公顷、园地1.4692公顷、草地:0.0201公顷、其他农用地0.2446公顷),泥金村天湖、茶湖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有1.0985公顷(其中:耕地0.0738公顷、园地0.84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819公顷),杨子坑村杨子坑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0192公顷(其中:林地0.0192公顷),杨子坑村竹墩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1081公顷(其中:草地0.0300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1公顷),杨子坑深潭队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3329公顷(其中:耕地0.0447公顷、园地0.2201公顷、林地0.01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34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河源市高新区产业园南片区基础设施工程及配套项目。

  三、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近两年相同地段的土地征收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执行。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按补偿标准对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征地社保费专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实行“以地筹资”,将征地社保筹资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挂钩联动,实行同步调整机制。根据《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的规定,我市征地按每亩综合地价的18%筹集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目前我市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05万元,按18%计算为0.909万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

  (三)留用地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要求,原则上按实际征地红线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确实无法确定选址的折算货币补偿。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按规定支付给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六、补偿登记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30日。请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在罗塘村委会、杨子坑村委会、泥金村委会设有联系点)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通告公示期限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局提出听证申请。如有多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附件: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pdf

                  附件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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