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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河源国家高新区时间:2019-10-22 16: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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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河高管委发[2018]58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河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项目引荐人的认定

  1、在《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印发起即2018年8月16日,首次向河源市高新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并参与项目洽谈,在项目治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实现项目落户并投资的项目引荐人。项目引荐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不包括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

  2、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项目引荐人,不接受联合申报,项目引荐人由招商部门和投资方共同确认。

  3、项目引荐人的认定办法。

  (1)2018年8月16日至本申报指南发布时项目已签约落地的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招商部门和投资方双方同意后,从本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0天内项目引荐人须完成补填项目引荐人认定表,由高新区管委会招商部门和项目投资方审核并盖章确认。

  (2)本申报指南发布时项目尚未签约落地的,项目引荐人填写项目引荐人认定表,由高新区管委会招商部门和项目投资方审核并盖章确认,项目引荐人认定表原则上须在项目签约落地前完成审核并盖章确认。

  (3)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按本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由第三方审核后材料真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二、申报项目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高新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工业投资项目,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捐资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及BOT、PPP、EPC等模式项目。

  2、项目在河源市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单位、投资建设、经营和纳税。

  3、项目无法律纠纷及其他争议。

  三、申报奖励条件

  项目符合申报项目要求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奖励资金。

  1、购地建厂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在1亿元以上,实际投入资金为从项目动工之日起18个月内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凭项目企业提供的发票核计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2、租赁厂房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实际投入资金为从项目动工之日起18个月内的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投入资金的额度凭项目企业提供的发票核计,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3、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起连续18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年以上(给予企业半年运营期,按项目竣工投产后第7至18个月统计,即一整年的主营业务收入)。

  4、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起连续18个月内,纳税额(剔除出口退税后的所有缴纳税费,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年以上(给予企业半年运营期,按项目竣工投产后第7至18个月统计,即一整年的纳税额)。凭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核计。

  5、从首次引荐后一年内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后续再投资不作为首办引荐人。

  四、奖励资金标准及申报材料

  引荐人可从“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三种指标中选择其一申请奖励。外币按正式项目落地协议签订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一)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计算

  1、奖励标准: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6%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2、申报材料:申报对象、申报项目及奖励条件都符合情况下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河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②项目动工之日起18个月内的投资固定资产发票:

  ③购买固定资产提供购销合同,基建项目提供建筑合同;

       ④投资固定资产的银行转账记录;

  ⑤购地建厂房的项目提供购地合同,租赁厂房的项目提供租赁厂房合同;

  ⑥购地建厂的提供土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环评等;

       ⑦高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

  1、奖励标准:主营业务收入达5-8亿元(含8亿元),按主营业务收入4%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营业务收入达8亿元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6%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2、申报材料:申报对象、申报项目及奖励条件都符合情况下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河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②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起第7至18个月内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③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及资金流水;

  ④销售发货单;

  ⑤纳税申报表;

  ⑥高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按纳税额计算

  1、奖励标准:按纳税额(纳税额的高新区留成部分)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

  2、申报材料:申报对象、申报项目及奖励条件都符合情况下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河源市高新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表;

  ②项目竣工投产或正式运营起第7至18个月内纳税明细

  账;

  ③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

  ④销售收入明细账;

  ⑤高新区管委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特别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且为世界500强企业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倍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符合奖励条件,且为中国500强企业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倍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特别奖励首办引荐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奖励资金支付方式

  1、对重大项目设前置奖励资金。为加快引入重大项目对引荐项目属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电子信息企业100强、中国机械工业企业1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企业榜单以上一年度公布为准)或者上年度主营收入超10亿元的,在项目投资方的省区域副总以上职务人员或总部的部门经理来高新区正式洽谈且我方成功回访后,支付项目引荐人1万元奖励;双方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在河源高新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设立独立法人单位,支付项目引荐人奖励10万元奖励。

  2、当项目达到奖励支付条件时(根据项目引荐人选择的指标,即“固定资产投资实际投入资金”、“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选其一),项目引荐人提出申请,高新区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按标准核算出的奖励金额扣除原支付的奖励金额及时支付。

  六、申报要求

  1、项目引荐奖励申报参照《河源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河府办【2018)6号)的“项目引荐奖励流程”执行;2、项目引荐奖励申报时间分两类:一是已落地项目投产并达到奖励支付条件,项目引荐人提出申请后的次年1月份集中审核,通过后及时支付奖励。二是对符合重大项目前置奖励条件的项目,项目引荐人经认定后采取当月申报次月兑现的方式进行资金奖励。

  3、项目引荐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奖励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4、同一个项目,市、区两级招商引资奖励按照不叠加原则执行;项目引荐人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高新区财政局追回全部奖金,并对骗取奖金的机构、个人和出具虚假材料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7、申报材料中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确认,如有必要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8、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河源市高新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联系人:何宇宁,联系电话:18607625515);

  9、本申报指南由河源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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