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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时间:2019-08-13 15: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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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源市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奖励办法


  为支持高新区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项目加快建设、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市高新区工业项目(含科创项目)建设、发展进行奖励激励。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高新区辖区范围内,在2014年4月15日后,在市高新区缴交或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业(含科创)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对2019年6月30日之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企业,为解决缓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历史遗留问题,按如下标准执行:

  1、企业按合同三年内竣工投产的,对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竣工面积给予全额奖补;三年内未按约定竣工投产的,并能够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实现竣工投产的,对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竣工面积50%给予奖补。

  2、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模以上的,对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竣工面积给予全额奖补。

  (二)对2019年6月30日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按如下标准执行:

  1、企业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的,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竣工面积给予50%额度的奖补;

  2、企业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且投产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的,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竣工面积给予全额奖补;

  3、企业超过合同约定年限竣工投产,且逾期在一年内,并在投产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的,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竣

  工面积给予50%额度的奖补;现有企业的续建项目,须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续建补充协议明确续建项目的建设进度节点、产出效益等约定,按上述标准执行。

  除上述企业之外,其他已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企业不子奖补。

  三、认定办法及申请程序(一)企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已完成建设进度目标及实现规模以上进度目标后,向高新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按季度拨付奖励款.(二)企业约定竣工时间由高新区管委会最新认定的投资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施工报建。为缓解企业建设资金困难,企业动工后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如有建设资金困难的,可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预奖给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额度的40%,并签订《承诺书》。企业竣工投产逾期的,必须退回预奖资金,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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