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涉黑涉恶欺压群众的处分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时间:2024-06-05 16:57:34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规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犯群众权益;有的放弃职守,对黑恶势力活动纵容放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利用宗族势力影响,强占集体资源。
这些行为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近年来,扫黑除恶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恶务尽,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和旅游部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应急管理部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国务院参事室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研究室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主办单位: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办单位:河源市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河源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联系电话:0762-3601813招商咨询热线: 0762-386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