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高综罚决 (2026) 2 号)
来源:河源市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时间:2026-04-02 17: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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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河源市超越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MA561A7255
本机关 (单位) 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对河源市超越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一事立案调查。2026 年 1 月 14 日至 23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高新区的滨江大道、兴工大道、兴业大道以及科技大道路段存在大量红白色共享电动车违规停放现象。经核查,上述车辆均为河源市超越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属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对高新区的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了较大影响。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向你 (单位)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 (单位) 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 (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城乡规划建设类 C215.42.7)》,你 (单位) 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决定对你 (单位)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10000.00)。
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详见《广东省河源市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 (单位)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高新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
202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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