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高综罚决〔2024〕53号)
来源: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时间:2024-10-25 11: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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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河源市富德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588337228W                 

  法人代表:王洪海                                   

  本单位于2024年8月30日对河源市富德康电子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开启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河源市富德康电子有限公司车间正常生产,但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使用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污染物治理设施未启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减少废气排放”。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责改,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同时也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有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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