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高综罚决〔2024〕8号)
来源: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时间:2024-01-31 11:39:37
字体【
保护视力色:

  (公司)名称:广东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MA54G4CP94                           

  法人代表:  陈立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对广东川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河源市星城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地中,工地的车辆进出未冲洗,工地门口路面扬尘较大,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的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河源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有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招商引资

企业服务

部门服务

高新概况

智能互动

微信公众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