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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政策解读文件
来源: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时间:2023-05-09 11: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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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一)必要性

  当前,河源市臭氧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且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2022年臭氧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比达到了92.8%。臭氧污染防控已经成为河源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工作之一。地表臭氧是二次生成的大气污染物,在人类活动中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臭氧的主要前体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是助推因子。因此,为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要对其前体污染物排放加强控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的人为排放源主要包括电厂、锅炉、窑炉等的废气排放,以及机动车、船舶等的尾气排放,加强锅炉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目前,全省完成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有韶关市、江门市、肇庆市、云浮市、清远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等8个市。其他市基本已完成征求意见,正在走审核程序。我市主要参照江门市、韶关市的做法,起草了《河源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三部分内容。对比已发布的市,除肇庆市、清远市外,其他市的执行范围均为全行政区域;执行时间:新建锅炉我市是2023年6月1日起,已发布的市已开始执行;在用锅炉,我市是自2024年6月1日起,源城区、高新区、江东新区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25年6月1日起扩展到全市范围内。已发布的市基本上是2025年1月1日前后执行。执行内容和执行要求与已发布的市基本相同。

  (二)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9〕8号)中提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除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的其他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等文件中均提出了燃气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市需推动新建和在用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二、政策制定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规定: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所规定的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35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三)《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提出:在2025年前逐步开展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四)《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报审稿)》提出: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气锅炉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

  (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提出: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mg/m3。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说明

  《公告》主要包括执行范围、执行时间及内容、执行要求三部分内容。

  一是《公告》明确规定了执行范围为河源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是对新建锅炉、现有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分类作了要求。

  三是对全市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执行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方面的工作要求。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28年5月31日失效。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zxxx/gggs/content/post_550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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