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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时间:2021-10-13 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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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17日,《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高管委会〔2021〕49号)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河源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打造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延伸的牵引区和引领河源发展的产业新城、科技新城、建设粤东西北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牵头修订2018年版《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原《实施意见》),形成《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实施意见》)。

  二、原《实施意见》修订主要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

  (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

  (四)《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5〕4号);

  (五)《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决定》(河委发〔2015〕8号);

  (六)《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河府〔2015〕56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政策。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支持发展省级排头兵企业政策,明确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获国家级的,在按省级奖补标准基础上给予两倍计发;改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补助结构和资金,原《实施意见》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本《实施意见》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首次入库补助3万元,自第二次起入库补助1万元;新增企业当年度上规上限的政策支持,对高新区当年度上规上限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补(含整体搬迁企业)。

  (二)进一步加强引导企业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中新增了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以上且产值超过5亿元的企业奖励政策,符合条件者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高了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含)以上企业政策支持的最高的额度,由原最高10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提高了科研院所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配套支持力度,原《实施意见》中对我区企业、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给予国家、省拨款额1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本《实施意见》中对我区企业、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所获拨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15%的配套支持,100万以外的,超出部分给予10%配套支持;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区内科研院所购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的补助支持力度,由原《实施意见》中实际交易额的10%补助额,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提高到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2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向区外科研院所购买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的,按其实际发生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增加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相关业务给予补助支持的范围和额度,原《实施意见》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检验检测,按单项检验检测实际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本《实施意见》中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使用区内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相关业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对使用区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相关业务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

  (三)提高自主研发平台建设上的支持力度。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中大幅度提高国家或广东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标准研发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的政策支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资质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对新入驻、注册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且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中心)的,按新投入设备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调整新型研发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资金支持,去掉市级研发机构的支持。原《实施意见》中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本《实施意见》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调整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支持标准,原《实施意见》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支持,本《实施意见》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支持;细化创业导师的专业领域范围;延长孵化器机构的补贴年限;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贴息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综合创新生态体系。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中新增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新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

  (五)进一步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中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奖励额度,由原来的1%提高到2%;重新定义新增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类基金的划分标准,新加入年份和实缴注册资本,设立了合伙制形式的股权投资类基金的投资期限,新增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明确高新区内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业务发生损失的补偿比例和额度。

  (六)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中新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的资金支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新增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创新平台的资金支持,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新增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级奖的配套奖励政策,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七)进一步强化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鼓励措施。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提高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分别由原来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增加到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提高获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企业的资金支持,原《实施意见》中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企业,一次性给予金奖每项30万元、优秀奖每项2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企业,一次性给予金奖每项15万元、优秀奖每项10万元的奖励。本《实施意见》中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加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本《实施意见》在原《实施意见》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中调整了赴境外参展企业的补贴方式,原《实施意见》对企业赴境外参展的,按照1个展位补助5000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本《实施意见》对赴境外参展的企业,对其展位费、特装费、物流费、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发生额的50%进行补贴,单个参展费用合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提高企业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原来境外分支机构的5万元补贴提高到研发机构(含境外孵化器)20万元、分支机构10万元补助。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yhdz.gov.cn/zxxx/gggs/content/post_4602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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