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专栏 > 结果公开

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
来源:本网时间:2021-01-20 17:48:44
字体【
保护视力色:

  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结合环境保护税征管要求,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和内容,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在监测数据章节需计算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及每个污染物总的排放量),出具验收意见(附件2),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附件3-5),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公示结束1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http://114.251.10.205,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写信息应当认真核对、如实填报,隶属高新区辖区范围的,应当选择“广东-河源-高新技术开发区”,如发现填报错误的,请及时向我局(联系方式0762-3607662)申请退回,修改完善后重新上传,企业基本情况要求填写准确、完整(如排污许可证编码、环评审批单位、批复文号等内容),原则上不允许重复申请退回修改。

  建设单位完成信息填报后,无需向我局报送纸质版材料,但应当及时将验收材料整理归档(归档指引见附件6),接受我局的监督性检查。

  我局将依托“信息平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项目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信息填报内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我局将在“信息平台”上予以退回,建设单位按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上传;承接验收业务的第三方连续三次及以上出现平台填报错误或其它违规操作问题的,将对第三方机构予以通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查处。

  

附件:附件1-6.doc

  高新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招商引资

企业服务

部门服务

高新概况

智能互动

微信公众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