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落实省、市关于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工作要求,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巩固和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在河源建设全省绿色发展的示范区、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排头兵的征程中走在全市前列,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
(一)党政办公室工作责任一(对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1.推动高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度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3.加强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统筹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二)党政办公室工作责任二(对接市委组织部)
1.负责按权限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考核情况、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队伍建设。
3.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三)党政办公室工作责任三(对接市委宣传部)
1.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指导、统筹、协调、部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2.统筹协调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舆情监测、研判和预警,做好应对工作。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四)党政办公室工作责任四(对接市委编办)
研究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具体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建议。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生态环境领域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五)监察审计局工作责任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权限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资金和项目等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六)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工作责任一(对接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2.对接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有关专项督察,牵头协调并督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决定事项。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权限牵头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和重点开发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协调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牵头组织编制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指导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演练。
4.负责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监督实施,落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5.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组织申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牵头高新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和整治工作,牵头高新区机动车维修行业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按权限配合实施区域大气和重点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负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三线一单”、生态保护规划,落实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协调和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配合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按权限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按权限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配合核应急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区环境质量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开展碳排放交易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11.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固定污染源监管,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书面形式移送综合执法局。
12.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工作,按照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弃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4.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落实生态环境合作交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协调本区推进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5.负责做好重大灾害事故天气的应急响应及应对工作。
1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及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工作责任二(水务住建方面)
1.组织实施水资源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按权限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以及超采区的综合治理;配合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2.负责对重要江河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定期组织对水体进行集中清漂。
3.配合做好水污染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4.负责区污水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运行。(八)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工作责任三(城市管理方面)
1.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负责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对垃圾中转站、公厕及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的监督管理。
2.负责推进道路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工作。在城市建成区道路清扫中推广使用机扫及湿扫、高压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
3.负责排水、排污市政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管。推进雨污管网的普查及老旧、病害、混接管网的整治。
4.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牵头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5.监管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或者生态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6.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配合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等领域的应用。
(九)综合执法局工作责任一(城市管理方面)
1.按照职责做好道路扬尘污染监管和执法工作。严控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泥头车带泥上路、渣土运输抛洒。做好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道路扬尘执法工作。
2.负责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及落实;加强对饮食行业油烟治理的执法,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行使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噪声污染、扬尘污染、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
3.配合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执法工作。
4.负责管理区建筑渣土填埋工作。
(十)综合执法局工作责任二(对接市应急管理局)
1.制定和实施应急值班机制,第一时间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联络各相关部门参与,按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安全调查评估。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次生生态环境污染的执法工作。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
2.负责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应急物资。
3.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十一)综合执法局工作责任三(信访投诉及维稳、执法查处方面)
1.依法受理群众提出的生态环境诉求,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疏导无理缠访闹访。及时调处生态环境信访投诉问题。
2.建立巡查机制,加强对非法侵占水域、采砂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事件,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生态环境风险。
4.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配合实施对跨区域相关纠纷及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查处。加大外地来高新区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的查处力度。对涉嫌违法的生态环境案件进行取证、立案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执法过程中适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
6.协助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工作责任
1.负责牵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制定相关措施并组织实施。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2.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统筹与落实。统筹开展排污许可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排污许可文件,负责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及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的审核和跟踪落实工作。
3.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管理与落实。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把项目准入关。
4.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行政审批事项梳理,按权限实施新建、改建入河排污口的申报审核以及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等。
(十三)国土规划建设局工作责任一(对接市自然资源局)
1.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强化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对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完善。
2.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修复、治理和补偿机制。
3.监督、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4.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严格实施用地准入,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
5.按权限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导污染地块再开发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十四)国土规划建设局工作责任二(对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指导城镇污泥处理和城镇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施工现场废水、废气、扬尘、固体废物等污染处理。做好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的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工作。
4.配合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配合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
5.指导开展建筑节能、绿色社区建设和绿色建筑建设工作。
6.提升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化水平,负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管理工作。
7.提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城镇排水排污下水管网接入口资料,提出消防废水的防控意见,及时做好消防废水溢出可能进入下水管网的封堵等工作,协助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废水防控建议。
(十五)国土规划建设局工作责任三(水务方面)
1.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和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
3.指导水利项目建设工地施工废气、扬尘等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水利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十六)国土规划建设局工作责任四
负责推进充电桩建设。配合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负责推进新建住宅停车场、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商业建筑类、旅游景区停车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配套建设。
(十七)投资促进局工作责任一(对接市发展改革局)
1.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培育壮大新动能。承担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负责组织拟订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
3.负责统筹协调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监察执法,推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及集中供热的供应保障,并推广使用。
4.负责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
5.负责会同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被生态环境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企业,推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6.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协调指导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能源项目和产业布局规划实施中的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
8.按权限负责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提高重点区域接受外输电比例。
9.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十八)投资促进局工作责任二(对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领域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节能。
2.负责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3.负责指导和督促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4.负责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不符合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十九)投资促进局工作责任三(对接市商务局)
1.指导创建绿色商场,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绿色发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2.负责联系海关部门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二十)科技创新局工作责任一(对接市科技局)
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支持重点实验室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技术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2.指导科研机构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做好污染防治工作。(二十一)科技创新局工作责任二(对接市统计局)
1.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统计。按权限负责指导、监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2.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问责等。
3.牵头组织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
(二十二)社会事务局工作责任一(对接市民政局)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2.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救助工作。
(二十三)社会事务局工作责任二(对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由区综合执法局和社会事务局按权限负责和协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环境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2.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住宿业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3.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强化旅游经营者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二十四)社会事务局工作责任三(对接市卫生健康局)
1.组织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大气重污染天气中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环境与健康工作。
2.负责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知识宣传和相关防治工作,普及科学健康和防护知识。
(二十五)财政局工作责任一(对接市财政局)
1.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按照党工委、管委会工作部署支持生态环境监察、执法、监测、宣传教育、信息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2.落实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建
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3.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4.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5.负责联系区税务局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以及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十六)财政局工作责任二(对接市金融局)
1.配合环保部门实施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2.负责联系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证监机构等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企业加大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二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责任(对接市国资委)
1.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2.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与交流,指导区属企业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环境社会风险。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工委、管委会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继续抓好落实。对有联系市驻区有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要主动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其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责任并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