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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源市高新区企业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时间:2019-06-25 15: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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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园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服务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河源市高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制度。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错的原则,按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二)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包括3次)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报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区级安全生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并提请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站对外发布,每年发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能积极整改,提前整改到位,或确有特殊情况申请提前解除部分监管措施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区级安全生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区级安全生产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其验收,对已整改到位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区级安全生产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出具同意解除部分监管措施的审查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

  第九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须每月向所在区安全生产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区安全生产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新闻媒体根据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信息,及时反映相关限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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