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河源国家高新区(以下简称“园区”)人才服务水平,营造优质、开放、高效、便捷的人才发展环境,提升人才服务效能,根据《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委发〔2022〕4号)和《关于印发〈河源市“英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委人才〔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才卡经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发放,为园区人才提供有关政策待遇、享受便捷优质服务的凭证。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除外)、国企人员不列入人才卡申领范围。
第三条 人才卡载明身份信息,分为一类人才卡和二类人才卡。持卡人在园区范围内可凭人才卡享受相应的政务、子女入学、医疗、休闲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服务对象不受国籍、地域、户籍限制,主要包括在河源国家高新区辖区内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就业(在园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创业(在园区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并在园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人才。
服务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职在岗且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并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
第五条服务对象依其专业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一、二类人才,具体如下:
(一)一类人才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符合河源市英才卡的A、B类人才;
2.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3.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在园区排名前20名或者上一年度入库税收在园区排名前10名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二)二类人才须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符合河源市英才卡的C类人才;
2.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层次职务的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鉴定具有技师(二级)以上职业技能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
5.近五年地市级以上、市官方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获奖选手;
6.“双一流”建设高校或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500名国(境)外院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
7.其他经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才。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一类人才卡、二类人才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政务服务。持卡人在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享受专窗和绿色通道相关服务。
(二)商事登记。持卡人在园区新开办企业登记注册的,享受优质咨询导办服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即来即办结。
(三)税务服务。持卡人在园区创办企业,符合政策要求的,享受税务部门“一企一策”“一产业一方案”个性化服务,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等高端人才可享受税务部门专属服务。
(四)人才入户。非本市户籍持卡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园区优先办理落户。
(五)子女入学。持卡人子女入读园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园区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安排,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入学待遇。如选择入读园区民办学校(包含幼儿园)、普通高中,由园区职能部门提供协助和帮助。
(六)配偶就业服务。一类人才卡持卡人配偶属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符合相关调动政策且有意向调动至河源市范围内的,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办理调动;属其他情况的,持卡人配偶有意愿在持卡人工作地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园区职能部门协调解决就业问题。
(七)创新创业服务。持卡人任职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申报科技信贷时,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享受优先服务;持卡人任职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时,园区职能部门对此优先推荐、优先立项。
(八)“候鸟”交通补贴。持卡人可享受乘坐高铁往返河源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费用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万元。
(九)住宿服务。一类人才卡持卡人可选择免费入住园区内合作定点酒店(最高可享30天/年),或申请免费入住园区人才公寓(最高可享1年);二类人才卡持卡人可免费入住园区内合作定点酒店(最高可享5天/年)。
(十)医疗卫生服务。持卡人在园区内合作公立医院每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一类人才卡持卡人免费体检的费用标准最高可享2000元/年,二类人才卡持卡人免费体检的费用标准最高可享1000元/年。
(十一)休闲娱乐服务。1.持卡人每年可免费申领“河源文旅卡”,凭“河源文旅卡”在有效期内可享受相关合作景区免费游玩;2.持卡人每年可享受生日礼品一份;3.持卡人可免费乘坐高新区直达河源东站的人才公交专线;4.持卡人可享受园区内购车、咖啡饮品、餐饮、文化体育活动等指定场所消费优惠。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发布。河源国家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发布人才卡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以及审核、公示、发放人才卡等程序。人才卡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申报。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向区人才办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已取得河源市英才卡的人才,无需提出申请,径向区人才办登记备案,由区人才办统一发放人才卡。
第九条审核。区人才办对申报人资格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初审后,报党工委班子会审定,拟定人选名单。
第十条公示。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安全信用审查无异议的,由区人才办将拟定人选名单在河源国家高新区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发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区人才办发放人才卡。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人才卡仅限本人使用,转借、转让无效,各部门应加强对人才卡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升级。二类人才卡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因工作业绩突出等原因,符合一类人才申报标准的,次年可按程序提级。
第十四条变更。持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及时提供变更信息,区人才办根据变更后的信息重新制发人才卡:
(一)持卡人身份证件变动的;
(二)工作单位变动的;
(三)持卡人出现分类条件变动的。
第十五条补发。人才卡遗失时,由持卡人向区人才办登记挂失,并申请补办。因个人原因遗失人才卡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失效。根据申报人在河源国家高新区辖区企业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实际需要确定人才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且符合续办条件的,持卡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区人才办申请续办新卡。
第十七条注销。区人才办每年对人才卡进行资格审核,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才办直接注销其人才卡:
(一)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已不在高新区工作的;
(二)未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协议)的;
(三)违反规定出国(境)或出国(境)后非因客观原因逾期不归的;
(四)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科研项目或者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情形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者使用虚假材料或伪造信息取得持卡资格的;
(五)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六)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因违反法律法规不宜再享受人才优待政策的;
(七)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持卡条件的。
持卡人应当将被注销的人才卡交回区人才办。因第(三)至(六)项注销人才卡的,不再对其发放人才卡。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区人才办负责对人才卡工作的统筹抓总,适时召开区人才工作会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十九条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南。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并由相关责任单位列入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河源国家高新区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可以叠加享受省、市级相关人才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源国家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中未明确的情形,由河源国家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yhdz.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6322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