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落户园区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优惠政策
来源:河源国家高新区时间:2018-08-28 16:13:24
字体【
保护视力色:

一、省扶持政策

(一)省经信委关于实施申请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转报工作的通告》(粤经信技改函【2013】785号)文件精神,广东省当地装备制造企业,可以申请办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

(二)《促进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3】22号)文件精神,2013—2017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35亿元,重点支持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和企业创新。其中,安排企业创新专项资金10亿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予以扶持。同时,按规定落实入园企业享受省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堤围防护费收取参照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信技改【2015】439号)文件精神,2015—2017年,省财政预算安排技改专项资金75亿元,主要采用股权投资、贴息等方式支持有规模效应、龙头集聚效应的项目,对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用于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符合进口设备贴息政策的,给予贴息支持。

(四)《广东省产业园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3】47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予以扶持,最多可争取1000万元扶持资金。

(五)《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文件精神,对落户省转移园的企业项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档案收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31项费用被减免,并缓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六)《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文件精神,省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并制定了产业共建奖补政策。对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的企业或项目,符合适用范围的,实施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和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相结合,给予产业共建奖补。

普惠性奖补。

  实施奖补年的下一年度起,每年度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按照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对2016-2018年期间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进行事后奖补。

  奖补资金按照产业共建(含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奖补资金于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叠加性奖补。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或项目,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标准予以叠加奖励,如已享受普惠性奖补,可在享受普惠性奖补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深圳市对口帮扶政策

根据《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有关扶持条件的企业项目银行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补贴,单一项目贴息补助每年度最多不超过500万。

三、河源市优惠政策

(一)根据《扎实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府【2016】1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助和奖励。

(二)根据《河源市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16】4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支持。

1、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支持,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市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的支持;

2、对将研发总部迁入我市的大型企业,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并对其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贴息扶持;

(三)根据人才队伍引进政策(河委办发【2013】12号、河委发【2016】8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科研团队和个人进行扶持奖励。

1)对引进的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高级人才分别给予5万-200万不等的补助。

2)对引进的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分别给予300万-800万不等的资助。

(四)根据《河源市降低费(险金)率水平工作方案》(河府办【2016】36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现行的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34项减为18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降至14%,内资企业医保缴费基数从3028元降至2408元,缴费比例从6.5%降至5.5%,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

(五)根据《河源市实施“双百亿工程”工作方案》(河府办2014】41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项目进行扶持奖励。

1.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第1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第2年起连续4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的50%,由受益财政以适当的方式扶持企业再发展。对投资30亿元以上的项目,扶持期限再延长2年。

(2)对投资3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统筹解决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完善项目落户所在园区周边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建设。对投资50亿元以上的项目,其额度可提高到5000万元。

(3)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投资实力雄厚、有核心技术、自主品牌、辐射带动能力强、经济贡献大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个性化”招商,给予特别优惠政策。

(4)项目获得的粤东西北产业园区扩能增效招商选资奖励资金,50%部分以适当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5)对项目居省内产业发展技术前沿的,积极帮助其争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

(6)项目投产后,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经企业申请,市财政按其所需支付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扶持最高限额为50万元。对落户深圳(河源)产业园的重点产业项目,同时享受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贷款贴息。

(7)对重点培育产业集群贡献大的龙头骨干企业,在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降耗等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8)对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部产学研结合立项和资金支持的项目,市财政按其获得上级支持资金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强化资源倾斜配置。

(1)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2)优先配套电力线路建设,列入供电优保企业名单。

(3)优先安排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

(4)优先保障资源精深加工项目的资源配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资源科学管理,保障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满足项目发展资源需求。

市政府建立要素资源配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项目落户建设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环境容量、能源消耗、原料资源等配置问题。

3.实行绿色通道服务。

(1)市、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实行“一把手工程”和“马上办”工作机制,为项目审批提供行政、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凡涉及项目办理事项,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实行项目跟踪落实办结制。

(2)对项目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安全、消防、用水、用电等事项,其办理时限按法定办理时限缩短60%以上。对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设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同时,按企业缴交的、在扣除中央或省级分成及征收成本后的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由受益财政以适当的方式支持企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并由收费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3)对项目投产后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支持其申报国家出口免检资格;优先申报企业出口退(免)税,属企业自有产品的,优先给予出口退税指标,优先给予免抵扣安排。

4.实行人才激励措施。

(1)对项目企业法人代表、科研创新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按其个人所得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2)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的子女入学,提供优质学位。

(3)对企业技工人才和产业集群专业人才的培养,由市、县区高、中职院校开设专业定向培训班,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5.加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政府资助建设,建立园区物流、产品检验检测、关键技术研发、电子商务、科技孵化等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2)园区获得的省产业集聚奖励资金,用于吸引重点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项目或项目团组入园,完善园区产业链配套、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及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3)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根据工业技改创新扶持政策(河经信【2015】92号、河经信【2016】92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有关扶持条件的企业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予以扶持奖励。

1. 对实施“机器换人”和智能化改造的项目,其购置智能化设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智能化设备金额的20%,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老企业更新设备资金超过300万元以上,符合技术改造等有关条件的项目,按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的20%,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单个项目支持最高300万元。

(七)根据《河源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外经贸【2014】32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企业项目给予扶持。

1.对河源市投保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20%的资金资助。

2.每个企业最大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河府办【2014】36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予以扶持。

1.堤围费征收标准下调20%;对进出口企业缴交堤围费实行“封顶”,按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征收。

2.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20%资金扶持,每年扶持不超过10万元。

(九)《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河府【2015】56号)文件精神,对涉企收费按市县区事权范围,可缓交1年;堤围费按100万封顶征收;对25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工会费。

四、市高新区优惠政策

根据《河源高新区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高管委发【2015】4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有关扶持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扶持奖励。

1.在我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初创费用补助5000元。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含外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对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并获受理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获认定后,再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给予补助不超过15万元。

3.对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在园区内登记注册的科技中介机构并获进入目录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对区内企业购买目录内服务产品的,按照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2015-2017年度技术改造购买智能化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按企业购买智能化设备额度的10%,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

5.对园区企业主体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6.对在任期间(任职6个月以上,以下相同)新获得博士学位的员工,给予每人补助1万元;新获得硕士学位的,给予每人补助5000元。对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

                                            投资促进局

                                         2017年5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招商引资

企业服务

部门服务

高新概况

智能互动

微信公众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