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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河源国家高新区时间:2017-01-04 11: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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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河源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河源高新区建设创新型特色园区工作进程,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5〕4号)、《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决定》(河委发〔2015〕8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河府〔2015〕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区加快创新创业驱动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一)支持大众创业。鼓励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人员等到我区高新区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创办企业,凡在我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初创费用补助5000元。对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补助15万元。

(二)强化优秀创业项目导入。结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材料、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现代服务业、云计算应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兴产业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名及优秀奖并在我区落户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三)完善创业导师制度。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公认度较高的经营管理人员申请成为高新区创业导师,对经高新区管委会备案入库的创业导师,颁发证书并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元。

(四)鼓励与高校建立创业引荐机制。鼓励区内孵化机构与高校开展合作,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实习基地。鼓励全国高校向高新区推荐创业项目,对于获得超过3名高新区创业导师推荐,并在高新区成功举办路演会议的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团队补助3000元,每个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推荐高校补助1000元。

二、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五)支持发展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对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并获受理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获认定后,再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给予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对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并获受理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获认定后,再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每个企业累计给予补助不超过8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补助予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省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

(六)支持建设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市、省、国家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为每名(进入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提供2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

(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超过30万元的企业,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额度2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赴境外参展的,按照1个展位补助5000元、2个展位补助8000元、3个展位补助10000元、3个展位封顶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

(九)加大对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级课题,对年度内获得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省项目,对年度内获得立项的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等项目,每个项目立项后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每个项目累计给予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在河源申请并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的企业,按照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8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按照3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助;可重复享受,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企业,额外分别给予补助3000元、1000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补助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金奖每项8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金奖每项5万元、优秀奖每项3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定或《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DB44/T797-2010)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十一)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对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每个产品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对获得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对获得“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十二)加大科学技术奖扶持力度。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特等奖每项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15万元;对年度内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特等奖每项20万元,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3万元。

三、完善创新创业平台,提升平台支撑能力

(十三)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补助80万元、30万元、10万元。区内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并获得省、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25%给予补助,每个孵化器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运营成效优良并获得省、市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市级补助额的25%给予补助,每个孵化器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高新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20万元。

(十五)支持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服务业发展,建立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转移、体系认证等科技中介服务在内的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产品目录。对在区内登记注册的科技中介机构并获进入目录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对区内企业购买目录内服务产品的,按照成交金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六)鼓励区内企业共享创新资源。对已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经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按照每家企业每年对区内企业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金额的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十七)加快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按照《关于设立工业技改创新扶持专项资金的通知》(河经信〔2015〕92号)的要求,鼓励规上工业企业开展机器换人、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和老旧设备更新项目,2015-2017年度技术改造购买职能化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按企业购买职能化设备额度的10%,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当年已享受省、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再享受。

(十八)推进企业清洁安全生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省级审核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通过市级审核认定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获得主管安监部门验收通过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

五、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十九)建立科技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信贷风险补偿金,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增信贷款,建立高新区信贷风险补偿增信贷款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库,按信贷风险补偿金总额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10倍以上的增信贷款规模。

(二十)建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组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300万元以下的单笔贷款担保,且担保公司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合作贷款银行执行不高于上年度全省银行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二十一)建立中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机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服务,且单笔“过桥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二十二)壮大股权投资规模。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在区内投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实收注册资本的1%对风险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区内企业主体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

六、加快人才集聚,实施人才强区战略

(二十四)加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引进力度。按照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河源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委办发〔2013〕12号)及其配套文件,对引入国家级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引入省级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

(二十五)加强骨干人才培养。鼓励区内企业开展员工学历提升计划,对在区内任职期间(任职6个月以上,以下相同)新获得博士学位的员工,给予每人补助1万元;新获得硕士学位的,给予每人补助5000元。鼓励区内企业开展员工职称提升计划,对在区内任职期间新获得高级职称的员工,给予每人补助1万元;新获得中级职称的,给予每人补助2000元。对在区内任职期间新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职称的企业财务统计人员,给予每人补助500元。

(二十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租赁人才周转公寓提供给在市区无房的高层次人才居住或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支持科研机构、大型骨干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买或租用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居住。对区内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高新区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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