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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时间:2019-01-21 13: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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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我市行政管理领域中使用,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代拟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3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请寄至: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153号市发展改革局307室,邮编:517000;

 2.传真:0762-3186192,电子邮箱:hyfgc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特此公告。

 

 河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月22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修订在

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我市行政管理领域中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重新修订了《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河府办〔2017〕7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使用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本意见所指信用记录是指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上述部门(单位)应及时将信用信息录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以公开。
      (二)本意见所指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三)信用报告由取得省(市)信用办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一般使用最新出具的信息或数据,带有评估、评级性质的信用报告必须明确有效期,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行政相对人出现重大违纪,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三、明确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原则,主动购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建立政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审阅和审核制度。同时查询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并注重完善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坚持边建设、边公布的工作原则,全面推行信用记录查询。
       2.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运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并查询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3.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查询河源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企业可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查询本企业的信用记录,个人可凭身份证和申请书查询本人的信用记录,有关部门要依法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查询提供便利。
     (二)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1.建设工程招投标。按照标准统一、联合监管、第三方制作的原则,在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全面使用信用报告制度,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
       2.政府采购。将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信用报告中有失信记录的企业,视其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在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处于1至3年内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对参与的投标企业,应要求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审的参考依据之一。
       4.在药品安全监管中应用信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应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环节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参考依据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应将受让人的信用报告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列入受让人候选名单。
       6.财政预算和扶持性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的申报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参考依据之一,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优先给予资金扶持;信用报告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不纳入资金扶持范围(社会福利扶贫资金除外)。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报告发生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

 8.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等内容的等级评定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9.对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在办理社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评估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10.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在研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配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之一。
       11.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入户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12.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相关人员资质核定。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从业资格认定、国企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等相关管理工作中,依法推广使用公民个人信用记录和相关信用信息报告,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考察的参考依据之一。
       13.鼓励和支持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商贸流通、劳动保障、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合同履约、商业贿赂治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的重点领域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14.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在受理失信主体申请退出黑名单或重点关注名单时,应将其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
       1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三)扩大非行政事项应用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积极参考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领域中的应用,支持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业参照行政机关的做法,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防范信用风险。

  四、发挥信用服务市场在促进信用报告应用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加大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快发展和培育本地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河源落户,凡在河源市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或常设分支机构,可享受市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及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行政机关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积极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建立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政府指定主体信用记录采集工作,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规范信用记录格式和数据标准。拓展信息采集内容和范围,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采集重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全面规范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三)加强信用信息共建共享。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以签署共享协议等合作方式,在充分保护市场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开展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益整合。

(四)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应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分类监管,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基本行为准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出具的信用报告应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所提供材料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如有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强化信用记录资源要素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编办会同有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是查询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步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使用,市信用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

(二)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将查询信用信息、限制约束失信主体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的工作流程,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应用的联动机制,对守信者,应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联合惩戒制度。  

(三)注重秘密和隐私保护。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记录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无关的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违法公布、使用信用信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加大考核力度。将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情况纳入政府对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范围。各部门要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前将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记录和使用信用报告的情况报送市信用办。对未按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的部门,将予以通报对未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和使用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河府办〔2017〕7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编办负责解释。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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